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51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蒲素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漢章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漢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67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