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52號
- 原告
- 八福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前 列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雲
- 原告
- 兆豐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前 列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仁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律師
- 被告
- 李昕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等人名義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支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其中之20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又上開本票債權如附表所載,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5年6月30日止(計算式詳如附件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38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24,900元,尚應補繳1,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 115年1月23日 3,000,000元 115年1月23日 16% 附件一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00萬元 利息 200萬元 115年1月23日 115年6月30日 (159/365) 16% 13萬9,397.26元 合計 213萬9,3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