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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88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呂憲雄

原告
張彥倫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意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緯律師
被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2,96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20,204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前一日即115年4月19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92,966元 1 利息 392,966元 114年8月10日 115年4月19日 (253/365) 10% 27,238.47元  小計       27,238.47元 合計        420,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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