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02號
- 原告
- 陳美靜
- 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陳李葉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計算式:(100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98000元=2580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潮補字第902號
陳李葉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計算式:(100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98000元=2580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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