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29號
- 原告
- 謝宗勲
陳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宜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一(即謝宗勲)新臺幣(下同)24,720元,及給付原告二(即陳麗卿)8,880元,並均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