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970號
- 原告
- 謝佳玶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臻律師
- 被告
- 謝黃麗霞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
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之房屋所有木隔間拆除
後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該屋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89,5
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的戶籍謄
本(註明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