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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號

給付修車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以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號

原告
恒聯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躍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伍佰參拾柒元及郵票拾份(每

份參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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