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號
- 上訴人
-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尤春共
- 被上訴人
- 恒聯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躍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
拾元,應繳裁判費為貳仟參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潮州簡易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