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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號

給付修車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以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尤春共
被上訴人
恒聯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躍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

拾元,應繳裁判費為貳仟參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潮州簡易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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