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一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吉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周群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