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一八七號
- 原告
-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