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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一八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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