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巧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 二十六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被告均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 應於當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被告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共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六萬九千九百 三十五元、利息一千零二十八元及違約金七百元,總計七萬一千六百六十三元未 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亦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前揭信用卡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 報表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上揭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