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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臺灣銀行法人
  • 被告
    丙○○即津味企業社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即津味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之給付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潮州分行票據號碼六六五七八四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三十 七萬二千五百九十四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持票提示後,竟遭 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為此,爰依票據法之規定,訴請被告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發票人責任之規定,給付原告上開 票面金額,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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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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