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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三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許瀞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三一號

原告
營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

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

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被告並應提出原告已完工部分有何瑕疵之相關證據及應

給付工程款十萬零二千三百三十四元之計算書到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勝?s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許瀞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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