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小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於 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