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即津味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之給付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潮州分行票據號碼六六五七八四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三十 七萬二千五百九十四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持票提示後,竟遭 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為此,爰依票據法之規定,訴請被告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發票人責任之規定,給付原告上開 票面金額,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