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九七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九七號
- 原告
- 洲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
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
潮州簡易庭
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九七號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
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
潮州簡易庭
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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