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九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余德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
洲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

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

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余德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