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仲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喬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伍拾伍元。 2、提出被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 3、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