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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余德正

  • 當事人
    賀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賀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崇 送達代收人 梁石慧美 被   告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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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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