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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一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葉力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一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

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法   官 葉力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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