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一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一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被告
-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
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