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余德正
- 當事人賀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賀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崇 送達代收人 梁石慧美 被 告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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