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六О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六О號
- 原告
- 賀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榮崇
- 送達代收人
- 梁石慧美
- 被告
-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清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