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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葉力旗
  • 法定代理人
    戊○○、丙○○

  • 原告
    甲○○○○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被   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 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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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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