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三八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被 告 雅瑟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 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