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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5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小字第547號

上訴人
益銓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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