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南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