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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6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65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鍾日進即捷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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