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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7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784號

原告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宇海
訴訟代理人
潘鵬仁
被告
東港巨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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