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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楊宗翰

  • 當事人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郭莊麗純即林園同心商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785號原   告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郭莊麗純即林園同心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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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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