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9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