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