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65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鍾日進即捷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