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7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784號
- 原告
-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宇海
- 訴訟代理人
- 潘鵬仁
- 被告
- 東港巨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