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784號原 告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宇海 潘鵬仁 被 告 東港巨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