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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9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971號

原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東大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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