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潮簡字第409號
- 原告
- 匯信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東港同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貨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函、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應收帳款彙總表、食品送貨通知單及支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