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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潮簡字第409號

原告
匯信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東港同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貨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函、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應收帳款彙總表、食品送貨通知單及支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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