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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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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9,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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