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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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9,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