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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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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22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本院潮州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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