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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5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58號

原告
仁鴻企業社即陳明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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