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王致傑
- 當事人仁鴻企業社即陳明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58號原 告 仁鴻企業社即陳明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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