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4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58號
- 原告
- 仁鴻企業社即陳明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4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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