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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原告
乙○○○○○○○○
被告
躍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5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2 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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