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躍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5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2 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