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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6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潮簡字第62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旭日有機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小企業簡便貸款申請書、企業採購卡約定事項及持卡人個人資料暨聲明書、約定條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及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簡便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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