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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勞小字第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勞小字第2號

原告
甲○○
被告
金陽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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