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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5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534號

原告
貫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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