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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萬丹同心商行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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