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許蓓雯
- 當事人志成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同心商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萬丹同心商行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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