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即聯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8月14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8月14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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