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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6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631號

原告
葆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1 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6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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