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6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小字第6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陸億洋菸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6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