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6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小字第6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陸億洋菸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