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萬丹同心商行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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