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103號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丙○○ 東港巨登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萬丹同心商行負擔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東港巨登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壹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