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2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292號

原告
信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曾素珍即九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6年1月25日起至同年2月15日止,陸續向其訂購泡麵、飲料等貨物,貨款共新臺幣(下同)113,430 元。

嗣被告受領上開貨物後,迄今均未支付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事業登記抄本、送貨傳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3,43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