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292號原 告 信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曾素珍即九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6年1月25日起至同年2月15日止,陸續向其訂購泡麵、飲料等貨物,貨款共新臺幣(下同)113,430 元。嗣被告受領上開貨物後,迄今均未支付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事業登記抄本、送貨傳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3,43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