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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即聯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8月14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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