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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許蓓雯

  • 原告
    甲○
  • 被告
    乙○○即聯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聯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8月14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 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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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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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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