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345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聯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6年8月14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 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