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藝術村書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10號原 告 藝術村書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3月8日向原告購買新編空中英語課程CD版書籍1批,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8,460元,兩造約定頭期款1,900 元,其餘價款分24期支付,惟被告僅支付頭期款、及第1期至第5期分期款,共計5,350元,自91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按時 付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貨款13,110元(下稱系爭貨款)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購單、分期付款約定書、客戶訂單明細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4-7頁),而被告對於上開欠款金額並無爭執,然以系爭貨款債 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伊不要還款等語置辯。經查,原告為法 人,其所營事業有圖書、有聲、雜誌(期刊)等之出版,及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等,故原告賣予被告上開書籍之系爭貨款債權,應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列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之代價請求權,有2年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被告自91年8月29日起即未按期繳納分期款,依據兩造簽立之分期付款約定書,被告自遲延之日即91年8月29日起既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即得依約請求被 告清償系爭貨款,故系爭貨款債權請求權自91年8月29日起算, 至原告於97年9月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之際,業已罹於2年 消滅時效。從而,被告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清償系爭貨款,即屬有據,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3,110元,及自9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並由敗訴之當事人即原告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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