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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5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555號

原告
普利司通南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陳秀雲即章宥汽車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貨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訂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收帳款對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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