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5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555號
- 原告
- 普利司通南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陳秀雲即章宥汽車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貨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訂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收帳款對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