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2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205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翔銘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由被告翔銘營造有限公司、丙○○所簽發、被告乙○○背書之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發票日期為民國97年1月15日,支票號碼為WA0000000號,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萬元及自97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